释义 |
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房改优惠价所购的房改房均应视为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优惠。 法律分析 房改房也称为已购公有住房,是国家为补偿职工工资中未包含住房消费资金而提供的一种福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房改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应视为妻共同财产。若夫妻离婚,房改房屋应作为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得。不能因一方参加了某单位的房改而限制另一方对该房屋的请求权。 然而,若夫妻存续期间,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而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职工只能享受一次公有住房的优惠价购买。夫妻双方参加不同单位的房改,购买公房的行为和享受的价格优惠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资格和权利。即使只有参加房改的一方享有优惠价购买公房的资格,其购房时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包括国家鼓励职工购买公房的价格折扣优惠和以职工住房公积金为计算依据的工龄折扣,应属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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