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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将户口迁回娘家与婚姻状况有关吗?
释义
    离婚后的户口迁移规定因地区而异,例如山西省的规定允许离异子女投靠父母迁移户口。对于诉讼离婚,当事人可凭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对于协议离婚,需先落实迁入地址并获得同意迁入证明,然后办理迁入手续。具体手续办理规定因地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
    法律分析
    随着夫妻双方的法定关系确定,户口问题也受到更多人的关注。不离婚可以把户口迁回娘家吗?类似的疑问也越来越多,但其实每个区域不同,管理办法也会有一些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派出所。那么在这里,我们就针对离婚后的户口迁移进行一下讲解。
    首先,以山西省为例讲解一下户籍投靠的几种情况。
    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未婚子女、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限制。
    第六十九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的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五)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因此,可根据以上规定,申请办理离异子女投靠父母迁移户口。
    需要注意,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其次,根据离婚方式不同,户籍迁移限制也会不同,具体如下:
    (一)诉讼离婚的
    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二)协议离婚的
    1.办理户口迁移,必须先落实后落户的地址,取得落户的地址同意迁入的证明,再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最后才由本人带着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2.当然,各省份关于离婚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办理会有不同的规定,建议到所在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结语
    在办理夫妻离婚后的户口迁移问题上,不同地区的管理办法存在差异。以山西省为例,投靠迁移的情况包括父母投靠子女、未婚子女或离异子女投靠父母以及夫妻投靠。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农村地区需提供乡级政府和村委会的同意接收证明。离婚方式不同,户籍迁移限制也不同。诉讼离婚需持原户口簿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协议离婚需先确定迁入地址并取得同意迁入证明。具体手续办理需根据所在地的规定,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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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7: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