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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签了一年中途要辞职要赔钱吗
释义
    劳动合同签了一年中途要辞职一般不要赔钱,但如果约定了服务期的,提前离职要赔偿。辞职手续包括申请离职、移交工作、办理社保转移等。不办离职手续直接走人可能面临赔偿招聘费用、培训费用,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影响社保转移和入职新单位。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签了一年中途要辞职要赔钱吗
    劳动合同签了一年中途要辞职一般不要赔钱。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是不用赔偿的。但如果约定了服务期的,提前离职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辞职手续怎么办
    辞职手续的办理如下:
    1.申请离职向主管部门申请的申请书,申请内容需符合离职条件;
    2.申批通过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3.移交工作向单位、公司安排的接班人移交自己手头的工作、资料,并通过审查认可,签定移交清单;
    4.办理社保、医保转移手续及失业手续;
    5.如在公司或单位住宿,需办理离厂手续。获得放行认可;
    6.如公司或单位机要部门、岗位还需签订离职后的保密协议;
    7.结算工资和离职待遇;
    8.根据自行情况选择合适的离职、离别形式;
    9.国家机关和单位还需办理人事档案调离手续,一般带户口、高学历、高职称的职工则一般将人事档案调往人才市场。
    三、不办离职手续直接走人会怎样
    不辞职直接走人的后果有很多,主要是:
    1.如果劳动者是普通员工且处于试用期内自离,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招聘费用、培训费用;
    2.如果你是正式员工自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赔偿经济损失。如果签了保密协议,自离后劳动者不能在与原工作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也不能将在原单位知道的信息外传,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承担赔偿责任。
    3.自离就没有离职证明,还会影响社保手续转移,影响入职新单位。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前解除合同一般不需要赔偿。然而,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提前离职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办理辞职手续包括申请离职、移交工作、办理社保转移等。不办理离职手续直接走人可能会面临赔偿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等经济损失,并可能违反保密协议,影响未来就业和社保手续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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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7: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