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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新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既遂判刑规定:
释义
    该段内容描述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占用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会被立案调查。同时,还列举了情节严重的情况,包括影响公共安全、在突发事件期间使用、同时使用多个“黑广播”“伪基站”、发送违法犯罪信息等。最后,规定了单位犯前款罪的处罚措施。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被立案调查。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3、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4、同时使用三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5、“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十公里以上的;
    6、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7、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
    8、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9、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占用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会被立案调查。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所列举的情形,可以看出,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影响公共安全、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同时使用三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等。因此,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遵守国家规定,避免因违规行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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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