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对诉讼时效不能主动审查,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也不应过多干涉,这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意。 一、根据现行规定哪些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现行规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是什么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