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权利 |
释义 | 1、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 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一、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的交付义务。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2、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二、出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三、租赁合同出租人有什么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任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凭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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