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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区矫正职务犯罪难点在哪里?
释义
    1、难点一:职务犯罪人员缺乏面对现实的勇气
    判决生效后,有的职务犯罪人员不能勇于面对自己身份变化,失落感严重。有的人昔日位高权重,如今沦为罪犯,觉得颜面扫地、无脸见人,不愿及时去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有的人从台上到台下,从教育别人到被别人教育,心态一时难以平复,即使报到对接受社区矫正也有抵触情绪;还有的人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有自己的老部下或老熟人,更抹不开脸面,不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预期效果。
    2、难点二:职务犯罪人员流动加大动态管理难度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矫正地点应当在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即街道或乡、镇接受教育矫正、监督管理。但是一些人因失去工作,为谋生计,往往外出务工。不少地方出于地方保护意识,不接受外来务工人员的社区矫正。因此,这给巢湖市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为职务犯罪在矫人员办理矫正地变更手续、进行有效监管带来难度,“脱管”情况难免发生。
    3、难点三:司法行政人员自身因素导致矫正针对性差
    一些司法行政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业务知识缺乏,对特殊群体的社区矫正缺乏针对性。有的司法行政人员因为某职务犯罪在矫人员曾是自己的领导或熟人,碍于情面,监管中缩手缩脚,对其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只是听其辩解,不去核实,甚至在接受检查监督时,还遮遮掩掩帮其弄虚作假。此外,在对职务犯罪人员这类特殊群体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时,由于专业矫正人员少,业务水平不高,不了解在矫人员的基本心理状况,因此也缺乏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影响了社区矫正成效。
    因此在进行社区矫正时更缺乏面对被矫正的勇气,司法行政人员应该循循善诱,有针对性的展开工作。同时社区矫正的管理力度要加强,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使犯罪人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
    一、社区矫正的人如何被接收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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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