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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如何罚款?
释义
    1、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2、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环境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况,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办理,特别是对于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了存在上述情节或者条件的,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处罚中止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行政机关。
    一、行政处罚执行后多长时间结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场作出罚款的,一般是当场交纳,如果不是当场处罚的,收到决定书15天内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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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2: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