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末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年满后又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会支持吗? |
释义 | 两年前,19岁的王某与刘某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因为王某当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便借用其表姐李某的户口本,以李某的身份与刘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该结婚证上的照片为王某和刘某,而姓名则登记为李某和刘某。去年,两人因感情不和正式分居。上个月,已经21岁的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其与刘某的婚姻无效。请问法院会支持王某的清求吗? 本案中,原告王某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原属无效婚姻.但王某提出宣告婚姻无效时,已满20周岁,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可知,婚姻当事人及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是请求权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提出。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便会消失,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所以本案中的王某要想解除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而不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对她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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