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因此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其期限是在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的。其中犯罪分子一人犯数罪,被人民法院数罪并罚的,总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刑期是不能超过25年的,总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