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
释义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代理人的范围:(一)律师;(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内容怎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来自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他们的授权,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仍需做特别授权,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主要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二)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三)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四)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时处理; (五)参加法庭调查; (六)参加法庭辩论; (七)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八)可以撤诉,也可以提起反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等。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是指有关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单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所属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可以推荐有关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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