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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寻衅滋事分主从犯吗
释义
    寻衅滋事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包括行为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的影响。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应比主犯轻,根据其参与程度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量刑。寻衅滋事罪一般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但根据相关人员的作用和参与程度,可以区分主犯和从犯。从犯的主观犯罪意识通常比主犯弱。
    法律分析
    一、对于寻衅滋事分主从犯吗?
    基本上所有罪行看参与程度都能分主从犯。
    对于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而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则相适应的。
    二、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
    寻衅滋事如果本身就是两个人以上共同参与的,那在量刑的时候都是按照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处罚的这种可能性也非常小。还是得根据相关人员在寻衅滋事案件当中所起到的作用,积极策划参与,策划者等因素把主犯和从犯进行区分,一般来说,从犯的主观犯罪意识都是比主犯弱一些的。
    结语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根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主犯和从犯在刑事责任上有所区别。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寻衅滋事罪的处罚范围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犯罪行为次数、伤害后果、财物价值等因素,可以增加刑罚量。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相关人员在案件中的作用,区分主犯和从犯,从犯的主观犯罪意识一般较弱。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从犯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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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5: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