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表内加盖的印章应为法人单位行政章(原件一式二份)。(2)已办理勘察、设计报建的审批表(A4复印件)。(3)已办理缴交手续的《番禺区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书》(A4复印件)。(4)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协议书》(原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鉴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6)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A4的复印件)。(7)《中标通知书》(A4复印件)或免招标批准书(原件)。(8)属监理范围的工程项目的《番禺市建设项目监理许可审查表》(A4复印件)。(9)提供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员上岗证、质安员上岗证、桩基础施工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应与施工单位一致。(10)属安监范围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A4复印件)。(11)已办理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A4复印件)。(12)属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需附初步设计审查批文(A4复印件)。(13)人防办批出的《番禺区建设项目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证明书》或《番禺区建设项目人防地下室建设证明书》(复印件)。(14)收齐上述资料,3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