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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房屋能否确权于城镇户口?
释义
    非农业户口也可确权,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农民进城落户不需放弃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收益权。对已交回宅基地的不确权,未交回者尊重意愿,愿意交回的不确权,不愿交回的确权。
    法律分析
    可以确权。根据当前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也是可以确权的。文件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宅基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拓展延伸
    农村房屋登记制度改革对城镇户口的影响
    农村房屋登记制度改革对城镇户口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改革可以使农村房屋的权属得到明确和确权,这将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大的保障和权益。其次,农村房屋登记制度改革有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此外,改革还能够提高农村房屋的市场价值,为农民带来更多的财富和发展机会。最重要的是,改革可以促进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为城镇户口的增加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条件。总之,农村房屋登记制度改革对城镇户口的影响是积极的,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化进程带来更多的机遇和发展空间。
    结语
    确权改革为农村房屋的权属明确提供了保障,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同时,这也提高了农村房屋的市场价值,为农民带来更多的财富和发展机会。此外,改革还促进了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为城镇户口的增加创造了更多机会和条件。这一系列积极影响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化进程带来了更多机遇和发展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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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2:4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