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
释义 | 一、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1、认为如果所发现的漏罪与已判决的罪属同种罪行,不应数罪并罚。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犯有数罪即同一行为人犯有实质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如果漏罪与前罪是同一种罪,应当认定为连续犯,按一罪处罚,而不应数罪并罚。其次,从司法实践看,对同种漏罪数罪并罚,会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二、同一罪名的漏罪如何处理 同一罪名的漏罪处理方法应将漏罪的处罚和之前的处罚相加,作为量刑的依据。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1、漏罪应当先并后减; 2、新罪应当先减后并;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应当先将漏罪进行先并后减得出刑期,再将新罪刑期与前罪还未执行的刑期相合并进行处理。 对这种情况的并罚采取的是先减后并的原则,即用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犯的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犯罪分子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的判决确定的刑期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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