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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厂拆迁补偿交税吗
释义
    企业的拆迁赔偿款在搬迁过程中不会计入当时期应纳的税所得额中,即搬迁期间内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完成企业搬迁之后,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内,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搬迁的具体方案,企业在异地重建后恢复原状或者变更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的,改良费用后的余额予以转移,技术改造支出和安置职工支出,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各类固定资产的折现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拆除的固定资产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所得税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人应纳税所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应纳税所得额,铱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迸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
    (一)一般扣除项目
    1、成本与费用。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
    (3)职工福利费等的税前扣除。
    (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8)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税金。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3、损失。
    4、其他支出。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4)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5)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特殊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三)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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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1:5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