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分段报销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3000元—5000元(含5000元)部分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支付30%;合规自付医疗费用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支付40%;合规自付医疗费用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支付50%;合规自付医疗费用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支付80%;合规自付医疗费用50000元以上部分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支付90%。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