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谋虚伪和恶意串通的区别 |
释义 | 恶意串通与通谋虚伪的概念不同。恶意串通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通谋虚伪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 一、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 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系以民法关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隐藏于双方当事人的内心,一般需要从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客观行为来进行分析认定。 民法上的“恶意”有两种含义:一是观念主义的恶意,即指明知某种情形的存在,侧重于行为人对事物的认知。二是意思主义的恶意,指动机不良,即合同当事人为一方私利,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侧重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上的应受谴责性。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若因恶意串通认定一个合同无效,必须是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导致损害合同外第三人利益,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与合同外第三人串通的行为,也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串通行为导致损害自己的利益。 二、合同里面的恶意串通有什么特点 恶意串通的特点如下: 1、各方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行为,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损害他人而故意进行,而且以损害他人利己为目的实施; 2、当事人相互勾结,通谋实施此行为,如代理人与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行为结果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合同中是如何区分恶意串通构成合同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是指为牟取私利,相互勾结、恶意通谋,共同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合同无效中的恶意串通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第一,主观恶意:指双方主观上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恶意”。第二,串通行为:指上述的恶意以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的方式作出,表现为行为人之间为实现非法目的,从而相互通谋损害第三方利益。恶意串通在主观上的要件包含了意思表示不一致与加害第三人意图,客观上则需达到串通行为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侵害。在认定上则须结合行为构成上的“过错、违法性”等诸多要素去综合评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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