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刘某骗取黄某银行卡密码,骗取他人输入取款密码构成诈骗罪吗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得知被害人黄某的亲属向黄某汇款数千元,于是刘某建议黄某到ATM机上进行查询以免出错,但黄某不识字,也不懂ATM机的操作流程,于是被告人刘某主动提出可以帮其查询,ATM机上的操作皆由刘某完成,黄某仅需独自输入密码,后刘某发现账户上有3100余元钱,但并未告知黄某,而是趁机点击了转账按键,并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3100元,同时欺骗黄某需要再次输入密码才能查询余额,黄某再次输入密码后,3100元钱成功转入刘某的账户。几日后,黄某发现卡内无钱,于是案发。 [法律解读] 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是为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其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可见,处分行为是诈骗罪必有的因果关系要素,没有处分行为则没有诈骗罪因果关系的存在,更没有诈骗罪的成立。但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不仅要求被害人在客观方面有处分财产的事实,而且要求被害人在主观方面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即被害人被骗后基于瑕疵意志“愿意”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占有的意思,否则不能成立诈骗罪,这也是欺诈型盗窃案和诈骗案区分的根本标准。 本案中,刘某之所以得逞,一是因为其利用了黄某不识字,进行了“秘密”的转账操作,二是对黄某进行了欺诈,让其误以为是在查账,从而输入密码,处分了财产。尽管“秘密”的转账操作和欺骗黄某再次输入密码在本案中同等重要,但是黄某受骗后再次输入密码时,并不具备处分财产的意思,更不具备“愿意”将财产交付给刘某占有的意思,刘某取得财产完全违背了黄某的意志。因此,本案应以盗窃罪论处。 一、男子用银行卡帮助转移诈骗资金 11月17日,大庄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辖区黄某强涉嫌电信诈骗,并在西安某地活动。办案民警经过分析研判确定了黄某强的行为轨迹后奔赴西安将其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黄某强为赚取手续费,在明知他人有可能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收款转账,其名下银行卡交易流水频繁,涉案金额10万余元,且黄某强将涉案的27000元进行提现转移。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黄某强对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强已被武功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深挖中。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