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赔偿的受理程序? |
释义 | 国家赔偿的受理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款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七条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第八条申请赔偿除提交赔偿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事项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明及律师事务所证明;(二)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三)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材料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其他部门遇有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联系法制部门接收;收到以邮寄或者其他方式递交的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制部门。第十条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一次性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三)除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外,自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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