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援助的情形三大类是什么 |
释义 | 一、法律援助的情形三大类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2、申请人应如实陈述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情况,保证其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4、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有权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四)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三、法律援助存在的难题 难点之一: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法律援助既是一项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制度,也是一种社会服务,它不以追求盈利为目的。但是,法律援助同样要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一个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必须有一定的服务成本做基础。然而,在基层实践中,普遍存在着经费短缺的问题。 难点之二,部分案件当事人的法律素质不高,对法律援助的依赖性太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该援助的案件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一些人打官司满腹牢骚,他们认为法律援助中心就应该理所当然地把他的案件给办理到底。一经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须给受援人带来直接利益。有的案件当事人通过援助,打赢了官司,但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及时执结,也要找法律援助中心。他们过高的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实现他们的利益,稍有不适,便越级上访。二是一些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不该援助的案件,当事人也要求援助。 难点之三,基层社会配合不力,也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困难。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公、检、法、劳动社会保障、民主教育等许多部门共同携手,通力协作才能完成。但目前社会上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法律援助就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特别是在配合方面不够默契。比如,对一些未成年人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家人有的不愿再去聘请律师辩护,一味认为孩子小,犯了罪,随法院怎么办就怎么办。而按照法律程序,法院常常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律师,无偿出庭作辩护人。有时,在开庭的前一天,才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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