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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示催告证据要求是什么
释义
    公示催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证据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担保单位营业执照(经年检年审,单位注册资金大于票据金额
    6、支票存根复印件或汇票存根复印件
    7、最后持有人与收款人之间的连续性
    8、承兑汇票及汇票需上一手出具证明
    一、承兑汇票公示催告中的证据如何收集?
    失票人的构成要件为:一是在票据丧失以前最后持有票据的人;二是能够举证证明失票原因的人。其中对最后持票人的含义可作宽泛解释,即不仅包括姓名或名称已被记载于票面上的权利人,还包括基于票据权利人意思委托占有的保管人、代收款项人、委托收款的背书人、质权人等,以及通过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的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最后合法占有票据,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失票人。
    票据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在票据到期日届至之前,可以连续地背书转让。因此一旦发现失票,最后持票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不足以证明其确实非于其本意使票据脱离占有。“及时”这一时间性要素已成为各地法院考量失票人是否善意的关键依据。
    适格持票人的身份证明
    持票人依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享有汇票权利。票据上背书的连续性,仅指背书转让形式上的连续性,但在票据记载的前后手之间,还应具有对价关系或原因关系。在汇票买卖中,票据记载的前后手之间通常既不认识,也无业务往来,票据的受让依赖于中间人的交付,后手持票人除需证明其与票据交付人之间具有借贷、贸易或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外,还需证明中间交付人与票据记载的前手之间具有基础法律关系,举证责任难度相对较大,需要当事人在交付票据之前索要及预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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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