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传唤当事人到庭,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原籍、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查明被告人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被告人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等。 (2)公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理由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这是为了便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 (4)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