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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县(市、区)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2、上一级交警部门对受理的复核申请,应当使用《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对事故的事实、证据、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责任确定等方面进行审核。
    3、审核后,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定复核申请书》后30日内对下列内容做出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4、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当事人责任认定正确的,对原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给予支持;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
    5、下列复核申请,上一级交警部门不予受理:
    (1)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后提出复核申请的;
    (2)经复核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仍存有异议要求复核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
    对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交警部门应当制作并送达《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告知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解决的途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只有在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如果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则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制作程序违法而失去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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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