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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
释义
    财税59号文将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的规则概括为: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上述规则实际是将存续公司(存续分立)或者解散公司(新设分立)向新设公司分割资产和负债的行为,在所得税的处理上视同资产和负债的转让行为,其中被分立公司为资产和负债的转让方,要确认转让所得,新设公司为资产和负债的受让方,要按照转让价格确认资产和负债计税成本。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各持股50%,对A公司进行分立,A公司存续,甲持股100%,新设B公司,乙持股100%。A公司资产总值(净值)3000万元,负债1500万元,股东权益1500万元,在评估的基础上资产估值5000万元,负债估值1500万元,企业估值3500万元。如此分割给B公司的评估净资产额应当为1750万元。经协商甲乙同意将公司分立基准日净值为10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的一处房产和250万元的负债分割给B公司。
    在上例中如果适用所得税的一般性处理,被分立的A公司就需要确认1000万元的收益,并入主营业务计缴企业所得税,因为它将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的资产作价2000万元出让了。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公司分立适用所得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
    1)只要分立作价有增值,就可能使被分立公司发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2)但对受让资产的新设公司有利,会减少它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折旧额会增加);
    3)存续分立比新设分立会节约所得税(上例如果采取新设分立,A公司因分立发生的收益就会增加至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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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0: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