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员解除劳动合同案件符合法律规定吗 |
释义 | 一、减员解除劳动合同案件符合法律规定吗 1、减员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在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时,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员;同时在裁减或重招时应优先留用工作年限较长的员工与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做 1、员工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内容必须是肯定的,不能出现:请领导批准、请予以考虑等要约性质的文字,否则决定权即交到用人单位处,由用人单位对要约进行承诺,其实此行为就依法演变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过程了。 3、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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