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公告送达可否采用? |
释义 | 公告送达可用于离婚案件中,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公告送达需满三个月后方视为送达。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仅请求离婚且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法院将受理该案,并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给下落不明人。 法律分析 离婚案件可以采取公告送达,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中是否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代替传统送达方式? 在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方式是否可以代替传统送达方式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一般要求采用传统送达方式,即通过法院或者法定送达人将文件正式送达给对方当事人。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到对方等,法院可能会考虑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需要经过法院批准,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以确保对方当事人有机会了解相关诉讼事宜。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并不是首选方式,法院通常会要求尽力寻找对方当事人并采取其他合适的送达方式。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是否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需要根据法院的判断和裁量。 结语 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替代传统送达方式。公告送达需要经过法院批准,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尽管公告送达不是首选方式,法院通常会要求寻找其他合适的送达方式。因此,是否采用公告送达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院裁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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