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房子的财产保全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而解除: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 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一、房产保全几年失效 对于房子保全的期限,根据保全的阶段来确定: 1、对于诉前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是没有期限的。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需要终止的,需要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决定解除。 2、执行保全期限为3年。但是,可以申请续期,再保全3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