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二、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的办理材料 1、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2、结婚证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4、户籍证明 5、借款申请人需在受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 6、离婚证 7、离婚协议书 8、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9、商品房买卖合同 10、付款发票 11、授权委托书(开发商提供) 12、丹东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开发商提供) 三、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办理的条件 (一)职工正常连续汇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正常连续汇缴是指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汇缴6次(含)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认定标准: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三)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四)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 (六)购买的商品住房项目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 (七)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八)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九)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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