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管局和建设局合并后叫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房管局职能全部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实施,并将原建设局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职责调整如下: 1、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3、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4、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5、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6、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7、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