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奸案件中,如果行为发生在车上,车辆会作为犯罪工具被没收吗?我正在办理的一起案件就碰到了这个问题。家属向公安提出返还车辆的请求,公安以车辆系案发现场和作案工具为由,拒绝返还。陈律认为,这是错误的。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虽然当事人利用其车辆在车上实施了强奸行为,车辆和犯罪之间产生了关联,为犯罪提供了条件,符合“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字面含义,但这种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机械理解,与刑法规范的价值体系不符,会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大化。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理解为基本上没有生活用途,一般犯罪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通常使用的、具有危险性的物品,或者虽然具有生活用途,但行为人长期或者多次用于犯罪的财物,从而与“违禁品”具有一定的相当性。 车辆虽然是强奸案发生的地点,虽然对案件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与强奸犯罪之间的联系具有偶然性。 车辆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本身也没有社会危害性,缺乏特殊预防的必要。因此,不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应当没收,而应予返还。 关注陈律,学习刑法知识。(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海滨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中兴中路375号B座7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