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姥爷奶奶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利代为吗 |
释义 | 有权。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此外,第十六条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法定监护人顺序可以改变。 一、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3、当事人没有《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除父母外的监护人顺序是怎样的 除父母外的监护人顺序如下: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一)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二)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三)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证明很显然就是证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一种证明材料,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该证明材料一般是在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具,与此同时还需要到当地派出所盖章才行。或者直接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并盖章,这样也是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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