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案释法:仅有转款凭证的借款纠纷,是如何胜诉的?借贷百问 |
释义 | 今天要讲的是一个民间借贷的案例,是来自广东的一个案子。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大家记得点赞关注收藏,以免以后找不到,有问题可以在评论区评论。您的问题可能成为下一篇文章的题目。 这也是一个有些扑朔迷离的案子。 这个案子中主要涉及两笔30万总计60万的款项,运动艇和两个人。 原告我们就简称潘子,被告我们简称黎子。 潘子在2020年6月初,给黎子的卡上打了总计60万元,分两笔。 2021年3月19日黎子向潘子发送微信:“潘子,你租借我的运动艇,至今没有归还,也没有支付相应费用,我方将会按每天7000元追讨费用。” 潘子回应:“运动艇是松哥让你出面去买的,去年是松哥让人拖回停车场,一直没动过。你们两个的事不要扯到我。” 黎子回复:“运动艇是你2020年以租借的名义拖走的,我当然找你要费用,希望你尊重事实。” “黎子你这个无赖,欠我的钱不还,还去派出所报假警说我偷运动艇。你欠我的钱现在立刻马上还给我。” 后来潘子就起诉黎子。黎子就主张这六十万是运动艇的租金,一天按6000元计。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如果说这60万是租船的费用。60万这样相对较大的标的,用于租船,书面合同也不签,心是不是也太大了。并且,21年3月份,黎子发给潘子的微信显示:“潘子,你租借我的运动艇,至今没有归还,也没有支付相应费用,我方将会按每天7000元追讨费用。”既然前期已经支付了60万,那过去这么久了说没有支付相应费用,对前面的60万提也不提,是不是有点离奇了?并且2020年6月打了60万,运动艇到11月才去提?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抗辩难以自圆其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并且其主张不能自圆其说。举证责任仍然在被告,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60万元。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案件中,原告并没有切实的证据证明双方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成立。实际上口头借款如果借款方不想还了,也不可能再补借条给出借人。这个时候,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削弱、证伪。只要法官能够确信被告抗辩的说法不能自圆其说。法院也能支持你的观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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