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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中近亲属如何作为诉讼代理人?
释义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时,可以由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并介绍了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代理人的特征,包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以及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法律分析
    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1、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且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代理权限应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超越权限的行为无效。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以避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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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8:5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