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是不能调整承包地的,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做出调整。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自然灾害严重破坏承包地、依法征用承包地后没有要安置补助以及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不过调整仅限于个别农户之间,并且范围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并且调整必须先经村民协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再报县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果承包时签的合同是双方约定不调整的,那么因为其他原因也不能调整承包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