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能否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 在于成年后子女是否能独立生活,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 丧失劳动能力 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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