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屋可否执行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 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用于家庭居住房屋的情况下,执行机关一般不能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如果只有一套房屋,且有两未成年儿女需要 抚养 、房屋面积也不大的情况下,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应保留所扶养家属的居住需要。 另外,从司法人文关怀及保障当事人必要的生活必需品来看,应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必要生活必需品,保证人有所居。 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