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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钱,拿没拿到钱?是关键
释义
    款项的出借事实是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重点
    01.
    案件基本情况
    近日,接了一个民间借贷咨询案件。甲、乙同村,乙自2018年12月至2021年陆续向甲借款,银行流水显示出借款项共7笔合计110.3万元。为了固定债权,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甲乙双方签订了四份《债权确认书》,共确认甲方向乙方放款1188000元,该四份确认函所涉款项与银行转账流水在时间上不能对应。
    2020年9月甲、乙、丙公司(乙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了《抵押条》,大致内容:乙借甲130万元整,截止2021年9月利息17.7万元,现用借款人位于丙公司的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甲;乙于2021年9月最少归还不低于60万本金及利息17.7万元,如不能按约定还款,甲可自行处置(包括出卖转让)该用地,乙必须配合处理,办理有关手续。甲在出借人处签名,乙在借款抵押人处签名,丙公司在该《抵押条》盖章。
    2022年1月30日,乙出具《还款承诺函》,大致内容:截止2022年1月1日,乙向债权人借到款项合计1300000元(其中转账953000元,现金347000元),截止2022年1月31日,应向债权人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2078000元,若未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清偿全部款项,承诺用其名下某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因逾期还款,债权人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均由本人自愿承担。乙、丙公司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在承诺人及法人担保人处签名。丙公司无签章。
    02.
    案件启示
    一、围绕款项出借事实进行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由此可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只有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民间借贷关系才能成立。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款项出借的事实这一主线展开。债权人应当提供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或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履行了金钱的交付义务,进而在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了四份《债权确认书》、《抵押条》、《还款承诺函》这些都不是交付款项的审查重点,法院是按照银行流水认定出借款项的事实。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合同并不能反映借款事实。
    二、关于担保的问题。在一些民间借贷案件,特别是大额的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流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的规定。上述流押、流质的规定只能就质押财产、流押财产优先受偿,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因此,债权人让债务人签订抵押的时候,一,要保证抵押、质押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二,如果是不动产要完成登记,动产质押要交付,完成法律规定的抵押权、质权成立要件。
    三、公司提供担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当对公司董事会(公司章程有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进行审查,并留存相应的证据,否则公司的担保有可能不成立,也不能依据善意的规定主张享有相应的担保权利。
    四、重视律师的价值。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多种多样,法律规定细致具体。每个人在日常生活、经济活动过程中,都会有法律的需求。并不是发生纠纷了,才去找律师,防微杜渐才是上策。纠纷没发生时,采取预防措施,这是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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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