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劳动关系也要承担工伤责任的三种情形 |
释义 | 无劳动关系也要承担工伤责任的三种情形: 1、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一、劳动派遣工伤怎么样赔偿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出了明确了规定,即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后,首先需要跟派遣单位联系,让其及时帮助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派遣单位拒绝申请工伤认定的,那么需要受伤的员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及时到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下一步程序就是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之后根据等级来确定应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责任包括哪些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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