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照规定公司非法集资怎么处罚 |
释义 | 以公司的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时,构成犯罪的按集资诈骗罪进行处罚,而处罚的对象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占有目的”系行为人的一种内心的意图,根植并蕴藏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之中,除非行为人自己供述,否则很难直接证明。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意图的探究,在行为人不主动供认的情况下只能借助于外在的客观情形加以推定。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难的问题,新的司法解释以列举加兜底的形式规定了八种情形作为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前提事实。有学者将之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随意处置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例如司法解释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既包括行为人自己不法所有他人的财物,也包括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使第三人占有他人的财物。行为人的上述随意处置集资的行为实质上是以所有人的身份非法处分了被害人的集资款,使其归第三人所有,因此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 第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表明行为人具有永久占有所骗集资款的主观意图,是最典型的非法占有目的类型。 第三,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此种情形,说明行为人对能否收回集资款持无所谓的态度,行为人明知将集贸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会被国家依法没收,但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置集资款的安全于不顾,足以说明其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极端蔑视,因此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 第四,逃避返还集资款。例如携带集资款逃匿,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等等。具有这类情形,说明行为人根本无意归还集资款,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为了保证评价标准的针对性和客观性,对上述资金或者财产的范围应当作限制解释,即仅限于集资款或者用集资款购置的财产,而不包括集资款以外的资金或者集资人的其他财产。 司法实践中,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述适用推定的情形外,也有采用事实推定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用集资款归还集资以前的个人债务,弥补经营亏损等,在实质上均与自己不法所有无异,故均可据此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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