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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开集体户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一、公安部关于办理户口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二、一个房子两个户口本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户人家可以有两本户口簿。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
    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为家庭户。
    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成员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的,登记为集体户。
    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并有义务督促户内其他成员及时申报各类户口登记事宜。
    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可以凭以下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保障性住房购置证明;
    (四)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五)宅基地使用证。
    第条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条户内成员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分户手续。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单位具有一定规模;
    (二)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宿用房;
    (三)人员达到一定数量;
    (四)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第二十条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凭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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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9: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