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重症,妻子“拔管”引纠纷,婆婆:收回房子,判:不支持! |
释义 | 1997年2月28日结婚,阿凯(男)与梅芝(女)结婚,后生育两女。 2009年10月23日,阿凯母亲李婆婆与阿凯签订《房产赠与合同书》,载明“阿凯母亲李婆婆将原坐落于平阴县榆山路33号2号楼5单元某户的房产赠与阿凯,李婆婆有终生居住权利”。 后因旧城改造,上述房产被列入征收范围,阿凯选择银座新天地一期西区综合体A座居住公寓一单元15层某号房作为安置房,并补交房屋差价5223元。 2017年1月25日,阿凯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交申请书,内容为“兹有阿凯和梅芝为夫妻关系,于1997年2月28日结婚,现阿凯名下有坐落在银座西区A座东一单元某号不动产一套,需增加梅芝(配偶)为不动产共有产权人,对共有情况约定为共同共有……”,同年2月28日,案涉房产登记在阿凯、梅芝名下,为共同共有,房产证号为平阴2017000XXXX。 2020年9月19日,阿凯因脑干出血一直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且瘫痪在床、无语言表达能力,意识处于模糊状态。 治疗纠纷 2021年2月15日,梅芝在医院告知“阿凯直接出院病情加重及至窒息的风险较大,建议拔管后继续住院观察病情”时,仍坚持为阿凯办理出院手续。 阿凯母亲李婆婆及阿凯姐妹等人赶到医院阻止梅芝办理出院,双方发生争执。李婆婆预缴医疗费34000元,再次为阿凯办理住院手续。 之后梅芝又预缴医疗费12500元,现阿凯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治疗,未再进行医疗费结算。 2021年5月6日,法院经审理判决阿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因梅芝坚持为阿凯办理出院的行为可能导致阿凯处于危困状态,法院认为不宜指定其为阿凯的监护人,故指定阿凯母亲李婆婆为阿凯的监护人。 房产赠与 2021年5月20日,“小溪办事”电视栏目组记者和律师从中协调李婆婆与梅芝的矛盾纠纷,在争议到案涉房产时,记者问李婆婆“所以说你现在想把这房子拿回来?”李婆婆回答“还是她们姊妹四个的,弄到我名下”;律师问梅芝“……后期老太太这边如果医药费不出的话你出吗?”梅芝回答“出”;律师问“刚才你婆婆说这个卡(医保卡)啊,她想要回去,你给她吗?”梅芝回答“不会给她,因为我的丈夫我有共同扶养的义务,我有义务照顾他,我有义务给他看病,是吧,我没说不管他啊”。 2021年7月1日,梅芝与李婆婆通话,梅芝:“你想收回去,你想以后这个房子以后怎么治?”李婆婆:“我收回来。”梅芝:“收回来给谁啊?”李婆婆“写到我名上。”。 2021年7月5日,阿凯作为原告李婆婆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梅芝,要求“判令撤销阿凯关于银座新天地一期西区综合体A座居住公寓东一单元15层某号房(1/2)对梅芝的赠与……”。 2021年11月17日,该案二审审结,最终结果为“驳回阿凯要求撤销房屋赠与的请求”。 撤销赠与 判决认为:一、梅芝系因受赠取得案涉房产产权。理由如下:1.阿凯在与梅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其父母原榆山路33号的房产,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受赠人为阿凯个人,故受赠的房产为阿凯个人财产。案涉房产因受赠房产征收转换而来,虽然阿凯补交了5223元的房屋差价,但因征收取得的补偿费用远高于此,不能认定补交的差价系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案涉房产装修费来自征收补偿款还是阿凯与梅芝的夫妻共同财产,均无法改变案涉房产在登记前为阿凯个人财产的事实。因阿凯书面申请增加梅芝为不动产共有产权人,最终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而非基于两人的夫妻关系直接登记为共同共有,故梅芝因阿凯赠与取得案涉房产产权;2.在(2021)鲁0124民特18号案件梅芝陈述的意见中称“阿凯在生病前将父母赠与的房屋又赠与梅芝,足见两人感情深厚”,可见梅芝也自认受赠取得案涉房产产权。 二、李婆婆作为阿凯的监护人,其职责是代理阿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阿凯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法院将监护权指定给李婆婆,就是希望其能最大限度地维护阿凯的合法权益。从李婆婆与梅芝的通话录音及“小溪办事”协商的录音中可以听出李婆婆多次提到想将案涉房产落到自己名下,有处分被监护人阿凯财产的想法,本案争议的实质系李婆婆与梅芝对案涉房产的争夺。梅芝作为阿凯的妻子,在其放弃治疗时确未充分从阿凯的生命健康考虑,其也为此付出了代价,丧失了对阿凯的监护资格,但在涉阿凯的多个案件庭审时,梅芝已多次表示会尽夫妻扶养义务,在法院指定李婆婆为阿凯的监护人后其也在交纳住院费用。鉴于阿凯的现有资金尚能维系现在的医疗费用开支,梅芝尚有两个在校女儿需要抚养,且梅芝的态度让法院看到了通过诉讼其已意识到错误确有悔改的表现,阿凯监护人提交的录像证据不足以证明系梅芝的原因导致阿凯再次脑出血,亦不能证实梅芝不履行对阿凯的扶养义务,其主张撤销赠与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为切实保护阿凯的财产权利案涉房产产权保持现状为宜。梅芝作为案涉房产产权人之一应当充分保障李婆婆的居住权,让老人住得安心。梅芝作为阿凯的配偶,虽不是其监护人,也应当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若梅芝日后不履行对赠与人阿凯的扶养义务,或者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李婆婆作为阿凯的监护人可再行代其提起撤销赠与的诉讼。 合同纠纷 【Attorney蓝讨论】 1.房产的获取有多种形式,如新建、继承、受赠及买卖等,不同的获取形式将直接对应不同的救济方式,在确定救济方式之前应先确定房产来源; 2.房产的赠与在产权变更登记完成时视为赠与完成,在变更登记前且非因受赠人原因导致未完成变更登记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变更登记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上述案件中,虽然房产已经登记到了梅芝名下,但假设出现上述情形且有证据证明的,则上述赠与仍可撤销;上述案件未获支持的主要原因是现有证据暂时无法证明梅芝存有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此次被驳回并不影响上述情形出现时再次提起诉讼; 4.上述案件中,假设榆山路33号房产被拆迁时补偿的为钱款,则本案的认定是否将被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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