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理人超出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获被代理人批准订立的合同无效。应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时各自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无效的责任包括: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若无法返还或无必要返还者,应折价补偿。如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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