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去法院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 |
释义 |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所需证明书: (1)离婚协议书; (二)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3)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双方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起诉离婚所需证件:一般来说,起诉离婚时必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明、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如果身份证地址与居住地不一致,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提供原告或被告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经常居住地证明等。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应提供:子女出生证明,争取子女抚养权的证据,子女抚养费的依据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清单、主张财产权利的相关证据、夫妻共同或者个人债务的证据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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