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处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1)主观要件。侵害者主观上有恶意,道德上并不困难。也就是说,行为者的行为是故意的,或者明显不考虑他人的权利,如果有严重的疏忽行为和严重的过失行为,行为者必须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适用处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未来谨慎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客观方面。违法行为者以不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构成犯罪,但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应适用处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确实要造成受害者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预期利益损失,还应包括非物质损失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 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第二条 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五条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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