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变更证明 3、权利证明材料 4、地役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如需役地、供役地的权利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名称变更证明 5、台湾地区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