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随着公民权益意识的日益增强,夫妻关系维系中的双方也密切关系自身权益的保障和维护,这种情况下,有些夫妻就会通过签署《协议》来约定双方对彼此之间的忠诚以及违约责任。 本律师认为,婚姻就是一种契约,即夫妻双方针对两人在财产关系、家庭关系以及子女关系等的契约,这种契约不是通过书面进行详细约定,而是通过法律对两人结婚后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予以约束的模式。 民法典第1043条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但在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说明夫妻忠诚是法律原则,但当事人不能仅以法律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当事人自行将这种原则落实到文字上才能具体实现。 在此,本律师也提醒各位朋友,以限制人身自由或人格尊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前提的有被法院认定无效的风险。因此如果夫妻双方书写忠诚协议,建议仅对违反忠诚原则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约定为宜,让法律上具有原则性的忠诚义务落实为具有可诉性的约定,维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