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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规定网络诈骗300元能立案吗
释义
    电信网络诈骗的诈骗金额达到3千元以上构成诈骗罪,警方应立案侦查,根据刑法规定定罪处罚。多次累计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即3000元以上也应按诈骗罪处理。
    法律分析
    诈骗公私财物至少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诈骗罪,普通的诈骗行为诈骗财物3千元至1万元以上可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可认定为“数额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但是利用电信网络诈骗的,全国有统一规定,根据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因此,通过电信网络诈骗金额达到3千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警方应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若2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每次诈骗金额都没有构成诈骗罪,多次累计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即3000元以上,也应当按诈骗罪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266条,(1)被骗数额3千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被骗数额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被骗数额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防控:如何提高立案标准与金额限制?
    随着网络诈骗案件的不断增加,提高立案标准与金额限制已成为网络诈骗防控的重要议题。为了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可以加强对网络诈骗案件的认定标准,确保只有涉及一定金额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才能立案。其次,应加大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刑事处罚力度,以起到威慑作用。此外,还可以加强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减少网络诈骗的发生。综上所述,提高立案标准与金额限制是网络诈骗防控的必要举措,需要政府、执法机关和公众共同努力,以建立更加安全的网络环境。
    结语
    网络诈骗案件的增加,使提高立案标准与金额限制成为重要议题。为打击网络犯罪、保护财产安全,需加强认定标准、提高刑事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公众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立案标准与金额限制是必要举措,需要政府、执法机关和公众共同努力,以建立更安全的网络环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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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