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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地公告中盖的是村委会的章是否是合法的
释义
    征地公告中盖的是村委会的章不合法。依据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进行征地公告的主体并不是村委会,所以征地公告只盖村委会的公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一、征地工作程序步骤有哪些
    征地工作的程序:
    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应当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征地款应由哪些部门发放
    征地款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负责发放。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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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7:5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