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